江苏科技信息 ›› 2018, Vol. 35 ›› Issue (25): 42-44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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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问题研究

戚聿娇   

  1.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,新疆 乌鲁木齐,830017
  • 出版日期:2018-09-05 发布日期:2018-09-05

Study on the legal obstacl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mortgage of rural housing

Qi Yujiao   

  • Online:2018-09-05 Published:2018-09-05

摘要: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,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,农村房屋也可以设定抵押权,但我国农村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障碍,主要原因就是在我国当下的理论界以及实务界,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,但我们应首先明白,房地一体原则的使用,有其固有的范围,并且在禁止宅基地抵押这一前提规定之下,如果一味地坚持房地一体原则,便会推导出我国农村房屋不得抵押的结论,很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因此,应当贯彻与坚持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处分相分离.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仅仅基于房屋的所有权,而不涉及宅基地是否随之转移的问题.因此,文章研究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问题,笔者认为,可以将抵押权人与宅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类推适用租赁合同,以此来维护社会关系的均衡.

关键词: 抵押权, 宅基地, 房地一体, 租赁合同